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不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到对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二、对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地方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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