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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一般实施程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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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相对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表达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启动权在于相对人,申请权是程序上的一种权利。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以书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不能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这是相对人的义务。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反映情况,不仅其申请材料形式本身要真实,其所反映的实质内容也要真实。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轻则不受理许可,重则导致行政制裁和处罚。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负有公开相关规定的义务,应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效率,同时也便于按照统一标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此外,《行政许可法》规定,如果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准确、可靠的消息应当理解为: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视为合乎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无关的材料是指公示要求提供材料以外的材料。《行政许可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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